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成工职院[2016]16号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和《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年制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执行学年学分制,修业年限二至四年(应征入伍及参加创新创业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三年制专科学生,其他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新生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凭有关证明向报读系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各系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前应先到学院财务处办理交费手续,然后到所在系报到注册。经过注册的学生即取得本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各系应在开学第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及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未按学院规定期限及要求交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学生因其它情况复学注册,应先提出复学申请,经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所属系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注册。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填写姓名、年龄、籍贯等均以录取名册和本人档案材料为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选修课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文化课和专业必修课。限制选修课是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主要体现专业培养方向的基础课和专业课。任意选修课是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学院所开公共选修课程中自由选修的课程。主要是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扩大学生知识面和加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课程。
第十一条学院规定,学生按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任选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其中,每个学期的选修课学分最多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及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活动,并完成规定学分。
第十三条课程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指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量化指标。计算原则及方法如下:
(一) 学分计算
1.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2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如集中进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技能训练、军训等实践环节按1周计1学分,如分散进行教学的课程按32学时计1学分或集中进行认定;
4.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为8—16学分。
经学院审核批准并集中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在1周及以上者可按实践课程折算学分。学生所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二) 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由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和课程绩点计算确定。平均学分绩点和课程学分总量是区分学生个体学习质和量的主要指标,是学院在教学管理中评定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选拔优秀生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课程绩点:课程绩点反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百分制表示的考核成绩转换成课程绩点的计算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级制记分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优秀折合为4.5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合格折合为1.5绩点,不合格折合为0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为某门课程的学分数和课程绩点的乘积。它是该门课程的学习量和质的综合指标。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累计学分绩点:是衡量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所修全部课程量和质的综合量化指标,计算办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为一个学期或某个学习阶段或整个学习期间学生学习量和质的平均量化指标,计算办法如下: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不承认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各系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论文、实验、实践、作业、设计等形式。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记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制记分办法。
第十七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任课教师须在开课初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办法,并在课程结束后向学生公布考试资格名单和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的操行管理与考核办法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须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每学期经考核不合格的理论课由学院安排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不合格的理论课,必须重修并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实践环节的考核不设补考,不合格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在一学期内重修课程的学分不能超过10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可申请缓考:
1.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2.重修考核时间发生冲突。
第二十二条缓考的学生须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如病假须有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审批,教务处备案。缓考学生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旷考的科目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考核前缺课(含实验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平时欠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该课程应当重修。学生因重修课程造成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的,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冲突部分,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并于考试前一周报各系教务科,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各教学系核准和公布,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违纪和作弊。学生违纪或作弊,其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补考,应当重修课程。同时学院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及时向本人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和系教务科共同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取得一定成果并得到实际应用,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学院实行创新创业学分与实践教学学分有效融合。学生创新创业期间,可免修实习实训、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类课程。创新创业的在校学生每学期课程学分修读不受最低修读学分限制。
第五章免听、免修、提前修读、缓修及重修
第二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且自学能力强,已修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3.5的学习者,经本人于课程开始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自修计划,经辅导员、任课教师同意,系上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有关课程,但必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相关实验、作业和统一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每学期的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通过以前所学具有同等学历或更高学历证明其成绩已经合格,可申请免修,并将以前所修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并取得学分。学生每学期的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九条对确有专长并在某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如国家举办的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经学院认定后可直接取得相关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第三十条学业成绩优秀且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提前修读本专业高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由于学习基础或其它原因,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程修读课程有困难的学生,在课程开始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缓修部分课程。
第三十二条未达到课程要求的,应该重修。重修的具体办法依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升级与降级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不过多地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在籍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少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一般最高不应超过34学分。学生修满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前一年级提前修完本年级的多数课程,取得本年级课程总学分的2/3,可以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学业警示及转入下一年级重修的相关规定:
学业警示:
1.第三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必修及限选课程)学分数达到12学分以上者,学院将给予学业警示;
2.第四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16学分以上者,学院将给予学业警示;
3.第五学期开学初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数达到20学分以上者,学院将给予学业警示;
4.学业警示由各系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留、降级:
1.学生在第三至第六学期补考结束时,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直接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2.以上学业警示及降级的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均不包含素质教育、入学教育、军训等环节学分;
3.学生降级,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本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齐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及系就读,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并在学校认可的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学生,或自主创新创业取得相关专业的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专长,可申请转入竞赛或创新创业所属领域的相关专业;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需提交学校指定二甲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3.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学生,经转入专业所在系评审小组考核通过后,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学院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入学资格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院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按照四川省扶贫计划录取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4.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文科专业不能转入理科专业,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7.依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已取消学籍或应予退学者转专业;
8.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9.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10.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允许转专业;
11.课程有补考或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不允许转专业;
12.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13.不符合拟转入专业招生录取要求者。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院校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3.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休学期间、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及转学,均应按照《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和《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转学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程序办理。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具体办理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级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八章工学交替、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工学交替"是指学生保留学籍,离开学院就业一段时间后,再回院继续修业的一种学习形式。工学交替的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学生(年满十八周岁)获得总学分60%及以上且操行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工学交替。在规定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获本院继续学习。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院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院,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大学生可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多次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3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也可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请假缺勤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凡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不得申请休学;凡未取得学籍的新生,不得申请休学。
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往返路费自理,疗养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3.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行为及后果负责;
4.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四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可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证明,并经学院审核,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若无原专业时,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条学生因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本人持相关材料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如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可折算为学分,替换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关课程学分,复学后向学校提出替换申请,经学校认定后给予替换相应学分。
第五十一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可以申请连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休学的除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原则上应当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因病休学除外)。因伤病申请休学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校医务部门审查意见。
第九章 延长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院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专业规定期限一年。
第五十三条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年6月底集中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年5月初集中办理。
第五十四条延长学习期限内,学费按正常学年学费收取。
第五十五条在教育部政策许可范围内,创新创业学生的修读年限不受限制。
第五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退学;
1.第二次留、降级;
2.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含重复学习不合格学分)连同以前各学年经重复学习后仍不合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4学分者,且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本院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包括休学等)者;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
8.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不属于学生的"处分"范畴。
第五十七条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内公告视同送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九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
第六十条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并给予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在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学院学习一年以上,且所修课程经考核80%以上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学生完成了学习年限,并修读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而又要求离校者;
2.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3.其他不符合规定者。
第六十二条属于上述第1项结业的学生须继续修读相应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才能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年度为重修合格后的年度。结业生离校后,未合格课程可在三年内回学院参加一次考核。成绩合格者,须及时向学院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属于上述第2、3项结业的学生可在一年内申请重做毕业设计(论文),或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三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学院有关要求者,由学院发给相应证书。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成都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3月23日